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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民营企业“走出去”资讯快报(2023年第二期)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2-2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商务部 科技部 

    

  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一)优化科技创新服务。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支持各地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提供更多便利。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并保护双方知识产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各地搭建的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主动了解本地区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试点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适当延长项目申报期限,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有关地方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科技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研发便利度 

  (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中央网信办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指导各地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培训指导。(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海关总署、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十)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二)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鼓励各地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予以资助。(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十四)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完善侵权诉讼程序,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为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在内的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六)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宣传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商务部、科技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海南印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结合国家稳外贸相关部署及最新防疫政策要求,稳定海南省外贸基本盘,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商务厅于2023年1月31日印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琼商贸〔2023〕2号)。 

  文件共提出10条措施。 

    

    

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结合国家稳外贸相关部署及最新防疫政策要求,稳定我省外贸基本盘,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提出以下措施。 

  一、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强化外贸企业在用能、用工、物流等各方面保障,确保外贸订单及时履约交付,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降低由于海口港航线西迁增加的外贸物流成本和通关时间,持续加密集装箱班轮航线网络,推动海上穿梭巴士运输服务不断优化。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集装箱等货物港口装卸转运效率。(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儋州市、海口市、三亚市、澄迈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物流方面的普惠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平台企业及上下游客户提供线上化、自动化等运费收缴服务,加强运费项下普惠性融资产品创新与推广,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金融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际展会,组织企业积极参与消博会、广交会、波士顿水产展等国内外重要展会,用好各类展会助力企业抓订单,推动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有序恢复国际客运航班。为外贸企业出国出境进行参展、商洽等商务活动做好办证等服务保障。加强RCEP政策指导,用好RCEP海南关税查询服务平台和进出口优势产品清单,助力企业拓订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分会、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海南监管局、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省机场集团、省委外事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外贸增长潜力。引进大宗商品贸易商和加工企业,做好大宗商品供应链稳定工作。加快建设海南生态储粮和绿色粮油产业园项目,完善洋浦港粮油口岸功能。挖掘消费品进口潜力,扩大我省免税品进口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国资委、儋州市政府(洋浦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用好消博会境外展品免税政策,做好宣传和服务,扩大展期内销售。用好离岛免税政策,通过加大引进国际品牌力度、提升购物便利性、创新营销模式等增加离岛免税店销售额。支持海口、三亚等市县开展免税促销宣传,促进免税购物与旅游消费加大融合。支持指导市县培育重点外向型项目,在政策、要素保障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形成新的外贸增长点。(省商务厅、海口海关、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发展贸易新业态。加快推进并充分利用洋浦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海口、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创新平台。持续做好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工作,争取新增试点企业。推动海外仓建设。鼓励重点市县园区赴江浙沪等地学习借鉴新业态培育模式,积极培育我省出口新业态。(儋州市政府、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海南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断丰富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应用,实施航空物流试点工作,推动空港口岸通关作业电子化流转。鼓励企业以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进行报关单申报,提高水运口岸通关效率。支持开展与贸易伙伴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口岸监管、产品合规情况、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等方面的合作。落实海口海关和海南省商务厅出台的《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支持高水平开放。(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继续落实海南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及其他六家商业银行联合出台的《关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促进海南外贸发展的通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的覆盖面和规模。支持保险机构积极拓展产业链承保,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的覆盖面和规模。进一步推广“信保贷”等小微企业配套融资产品。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以及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支持力度。优化短期险小微企业统保政策,全面实施“一对一”签单模式。开展提升索赔受理服务质效、俄乌业务理赔追偿服务等专项行动,加快理赔响应速度。(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融资担保、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授信项下远期进口信用证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开展产品服务创新,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低利率、纯线上的普惠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展融资租赁、产业链金融、供应链融资等产品,为外贸产业链供应链重点核心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建立急需融资支持的外贸企业名单库,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信贷支持。持续打造海南省智慧金融服务综合服务平台、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中心作为线上线下融资服务平台,定期召开政金企线上线下对接活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鼓励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根据客户资信情况以授信或保证金等方式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丰富汇率避险产品体系,降低或免收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服务费率和保证金要求。研究建立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探索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鼓励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业务。通过媒体有效提升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影响力和传播力,以现场座谈、实地调研、培训宣传等形式引导中小微外贸企业有效管理汇率风险。(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鼓励我省金融机构在海南探索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形成示范效应。加强跨境人民币政策宣传和展业。推动大宗商品贸易、跨境电商等领域、央企国企等企业以及与境外重点国家和地区使用人民币结算。在政策范围内梳理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在客户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充分体现政策优化效果,提升结算效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过提高限额满足率、优先推动承保等方式,积极支持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和贷款贴息等政策。及时更新、优化税费核心征管系统,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保证配套财政资金,落实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优化出口退税,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为6个工作日以内。通过税务系统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统一部署,加大落实力度普及我省目前出台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政策及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海南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信息来源:海南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泰国】洛加纳大城工业园 

  园区类型:加工制造型 

  所在地:泰国 

  详细地址:大城府佑泰县堪哈区洛加纳大道1村5号 

  招商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汽车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投资方:洛加纳工业园集团 

  物流便捷度: 

  距离大城火车站 (Ayutthaya Railway Station):8 km 

  距离廊曼国际机场(Donmuang Airport):45 km 

  距离曼谷市区 (Bangkok Downtown):70 km 

  距离曼谷港 (Klongtoey Sea Port):75 km 

  距离素万那普国际机场 (Suvarnabhumi International Airport):84 km 

  距离林查班深水港 (Laem Chabang Deep Sea Port):175 km 

  园区规划:洛加纳工业园集团,是一家泰国大型上市公司,由泰国威奇布集团(杨锦芳家族)与日本钢铁和索米金布山集团合资建于1988年,旨分别在泰国大城和巴真两府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营标准化的工业园区,也是泰国最大的工业园区开发运营商之一。多年来集团专注于开发具有国际标准工业设施配套、且可获得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扶持和享受多项优惠政策的现代化园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洛加纳已在全球范围内为各类工业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方面逐步积累起令人瞩目的成功经验,并在广大投资者及其同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声誉。 

  洛加纳大城工业园是洛加纳集团旗下的第一座工业园区,位于泰国重要的物流交通枢纽中心—大城府,拥有完善一流的水电气废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配套,劳工资源丰富,目前入园企业已达360余家。 

    总面积:15,000莱(1莱=1,600平方米=2.4亩) 

    一般工业用地区:12,000莱 

    自贸保税区:300莱 

    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2000莱 

    生活住宅区:1000莱 

     园区设施: 

    1. 电力供应 

    供应商:省电力局(PEA)及洛加纳电厂 

    供应能力:22千伏和115千伏 

    供应标准:按省电力局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平均3.4铢/度 

    前五年电费减免10%的优惠 

    2. 水供应系统 

    供应商:Rojana Industrial Management Co., Ltd.14 

    供应能力:75,000 吨/天 

    供应标准::10 吨/天/莱 

    收费标准:17 铢(标准额度内);22 铢(标准额度外) 

    3. 天然气供应系统 

    供应商:泰国石油公司 PTT 

    供应能力:按 PTT 供应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约12铢/立方米 

    备注:天然气和管道费用由泰国石油公司 PTT 直接向工厂收取。天然气费率的制定和调整权归泰国石油公司 PTT 所有。 

    4. 道路情况 

    主道路:宽 24.3 米,4 车道,道路承载力 30 吨/平方米 

    雨水槽: 排水速度在 80 毫米/小时 

    5. 废水处理 

    供应商:Rojana Industrial Management Co., Ltd. 

    处理能力:60,000 吨/天 

    收费标准:TC = (1000 + 6.5Vi + 9.5ViSi/1000)+Cp* 

    废水处理总费用=(1000+6.5×废水排放量+9.5×废水排放量×生物耗氧量÷1000)+超过标准的额外收费 

    工业废水初级处理:根据泰国政府环保法, 所有废水在从用户排往工业废水处理中心站时,必须符合工业园废水排放标准。 

    6. 园区管理 

    服务商:Rojana Industrial Management Co., Ltd. 

    收费标准:1200 铢/莱/月 

    7. 通讯 

    泰国电话公司(TOT)及泰国电信公司(TT&T)提供电话线路及高速网络系统。 

    园区服务: 

    1.华语团队服务 

    园区可为前来投资的企业提供华语服务,协助客户办理在泰国设立工厂的各政府证件,实现园区与客户的无障碍交流。 

    2.BOI投资优惠证书申请服务 

    售后团队协助客户向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进行投资政策咨询、投资优惠证书申请。 

    3.公司注册服务 

    服务团队向客户提供泰国公司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办理和咨询服务。 

    4.工厂建设和生产证件办理服务 

    协助客户在建设和正式投产前期向政府申请取得建筑许可、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泰国政府要求办理的相关证件和执照。 

    5.环评办理咨询服务 

    售后团队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客户,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协助。 

    6.标准厂房及仓库租赁服务 

    洛加纳工业园集团旗下TICON现成厂房、仓库租赁业务遍布于泰国16个府,400多个厂房。 

    7.人力资源服务 

    售后团队为客户提供招工咨询,协助企业招聘员工。 

    8.银行融资贷款服务 

    园区与泰国当地以及中国的银行均有合作,为前来投资的外商企业客户以优惠的利率提供融资贷款等金融服务。 

    9.工作证、签证咨询服务 

    售后团队为各外商投资者、聘请的外籍专家和技术工人在申请和办理工作签证和就业证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协助办理服务。 

    优惠政策: 

    1. 税务优惠 

    -免企业所得税最高8年 

    -免设备和关键原材料进口 

    -关税 

    -运输费、电费和水费可在成本中以双倍计算 

    -基础设施建设费的25%可作为成本在利润中扣除 

    2. 非税务上的优惠权益 

    -允许外商企业100%拥有企业所有权 

    -允许外商企业100%拥有土地所有权 

    -允许引进专家技术人员 

    -允许自由汇进或汇出外币 

    3. 按行业类别给予投资优惠权益 

    投资委按行业类别的重要性制定了以下两类行业优惠权益:A类,指可以享受免企业所得税、机器、原材料进口税以及其他非税务方面的优惠权益,共分为四类,如下: 

    A1类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免企业所得税八年,无免税上限。 

    -免机器进口税。 

    -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免进口税一年。投资委将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给予延期。 

    -其他非税务优惠。 

    A2类,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免企业所得税八年,免税额度相当于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资金和流 动资金)。 

    -免机器进口税。 

    -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免进口税一年。投资委将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给予延期。 

    -其他非税务优惠。 

    A3类,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免企业所得税五年,免税额度相当于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资金和流 动资金), 

    -除非在给予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行业类别中特别注明免企业所得税无免税上限。 

    -免机器进口税。 

    -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免进口税一年。投资委将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给予延期。 

    -其他非税务优惠。 

    A4类,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免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额度相当于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资金和流 动资金)。 

    -免机器进口税。 

    -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免进口税一年。投资委将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给予延期。 

    -其他非税务优惠。 

    B类,指只获免机器和原材料进口税以及其他非税务优惠权益的行业,分为两类,即: 

    B1类,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免机器进口税。 

    -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免进口税一年。投资委将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给予延期。 

    -其他非税务优惠 

    B2类,享受以下优惠权益: 

    -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免进口税一年。投资委将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给予延期。 

    -其他非税务优惠。 

    国别指南:泰国社会总体较为稳定,政策透明度较高,经济发展水平位于东盟国家前列,商品在东盟国家享受零关税待遇,对周边国家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经商环境开放包容。 

    在中泰两国政治互信不断加深、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并不断深化,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全方位推进的大背景下,两国经贸合作已进入历史最好时期。据中国海关统计,2018年中泰贸易额达875亿美元,中国连续6年成为泰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18年当年,中国在泰国投资额达到6.4亿美元。中国企业在泰国投资质量稳步提升,经济影响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中国大企业在泰投资建厂,一批批大型项目相继投产。中泰之间的投资合作已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格局。为增强国家竞争力,泰国政府于2016年正式提出“泰国4.0”战略和“东部经济走廊”发展规划,同时推进建设南部经济走廊和打造10大边境经济特区,不断推出新的经济政策和举措,为外商投资营造良好的投资合作大环境。此外,泰国政府还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主动将国家发展战略与澜湄合作、“南向通道”等区域合作对接,开展与中国的友好合作。泰国的发展规划及战略与中国推动的“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战略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中资企业在泰国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 

    近两年,各类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快,为中泰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希望中资企业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深入研判目标市场,避免盲目投资。特别是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增强责任感,提高警惕性。同时还要培育企业文化,做好中国品牌,着力增强软实力;严格遵守泰国法律法规和当地的营商惯例,依法、合规开展经营,诚实守信,脚踏实地,稳步发展;积极关注泰国社会事务,通过各种渠道参与、支持当地宗教、文化、教育、慈善等事业的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多赢的格局。 

    详情请关注下方链接: 

    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gbdqzn/# 

    入驻企业:目前园内入驻企业多达300余家,涵盖汽车、汽车零部件、电子、食品、物流等多领域。已有康师傅、本田汽车、尼康相机、曼谷玻璃厂等多家知名企业入驻。 

    温馨提示: 

    目前泰国仍未开放国际转机,且仍禁止商业航班载客来泰,但特许以下11类人员入境泰国:1.泰国公民;2.特许人员,或由总理或解决紧急状态负责人允许或邀请入境泰国的人士(可能会有规定的入境条件及时间);3.外交、领事使团或国际组织人员,或来泰履行职务的外国政府代表,或外交部允许的其他必要的国际机构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或孩子;4.运输必要货物的人员,任务完成后应立即返回;5.执行任务进入泰国的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及工作人员,并有明确的离泰日期;6.泰国公民的非泰国籍配偶、父母或子女;7.持有有效的泰国永久居留证或被许可在泰国居住的非泰国籍公民;8.拥有工作许可证或得到政府机构许可在泰国工作的非泰国籍公民,包括其配偶或子女;9.经泰国当局批准的教育机构的学生,包括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但根据私立学校法规定的非正规教育机构的学生和其他类似的私人教育机构的学生除外;10.需来泰接受治疗的非泰国籍公民及其随从人员。不包括治疗新冠肺炎的患者;11.根据与外国的特殊安排被允许进入泰国的非泰国籍公民。 

    上述11类人员,可泰国使领馆申办入境许可。由于入境许可须报泰国外交部审批核发,通常须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同时须按要求提交覆盖在泰停留期间新冠肺炎治疗且保额10万美元以上的医疗保险单据、出发前72小时内排除感染新冠病毒的RT-PCR法核酸检测报告及泰方指定隔离酒店的14天订单等材料。具体规定及要求请与所在国的泰国使领馆咨询确认。在泰停留不超过14 天的短期来泰人员须在机场自费进行RT-PCR法核酸检测。在泰停留超过14天的长期来泰人员须按规定前往指定酒店或地点隔离14天,未经许可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将被罚款并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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